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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唐山市新华书店改企转制中享受唐山市养老保险等政策问题的函》的复函
颁布日期:2006-01-13    文件号: 冀劳社办字[2006]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省委宣传部:
  你部《关于唐山市新华书店改企转制中享受唐山市养老保险等政策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和我省对转制事业单位都明确规定,转制单位转制之日起,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自1999年以来,我省严格按照这一政策,相继对省属及以下包括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非财政供养的省属科研机构以及文化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农业和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施转制。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精神,推进河北省文化大省建设,加快河北省新华书店集团的改革发展步伐,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河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改企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5]46号),文件明确规定:省新华书店集团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由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转入同级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鉴于上述情况,省新华书店集团转制要严格按照冀办字[2005]4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省新华书店集团自规定转制之日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于唐山市的做法,我厅将了解情况,属于违反国家和我省政策的,应予以纠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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