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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1-05    文件号: 冀劳社办字[2006]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规定,从2006年起,《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范围。年检时间:每年1月至3月。年检范围:2003年至上年年底所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废止,且不再补发新证。
  二、年检方式。
  1、未实现再就业和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2、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登记表》,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3、被企业吸纳或从事公益性岗位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吸纳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年检花名册》(附件2)、《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在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三、遇有以下情况的,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由发证机构注销:
  1、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2、伪造、转借、租用、涂改《再就业优惠证》的;
  3、不符合发证条件,违规发放的;
  4、重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
  5、下岗失业人员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四、各级发证机关在年检的过程中,要使用《下岗失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将年检情况以及再就业情况、享受政策情况录入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被企业吸纳或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异地进行年检的,由就业所在地进行记录,上报省厅后,再统一进行数据交换。
  五、年检后,对通过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在14页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专用章的样式由省统一制定(附件2),由各市自行刻制。每年4月,年检机关要将注销的和废止的《再就业优惠证》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部门。
  六、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对《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制定年检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合理安排年检时间,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确保一人、一证、一码,为下一步与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和网上查询奠定基础。
  七、《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唯一凭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加大《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确保所有下岗失业人员都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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