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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11-26    文件号: 冀国资[2005]6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省内国有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单位:

为加强企业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内(不含中央国有股东单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内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权限及内容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国家有关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省政府国资委是省内股份公司和省属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机构,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是市属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机构。
(一)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内股份公司涉及下列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实行核准管理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国有股权设置;
  2、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国有股权设置;
  3、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回购;
  4、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发行A股、增资扩股、国有股东放弃或以非货币方式增购股  权、利用外资改组为中外合资公司时国有股权确认;
  5、股份公司国有股股东变更、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
  6、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时国有股权确认;
  7、国有控股股份公司所属的与其主营业务一致或关联度较高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涉及控股权实质性转移,或账面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企业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省、市政府国资委各自对其所监管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下列事项实行核准管理
  1、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建为有限公司时国有股权设置;
  2、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
  3、国有控股的有限公司增资时国有股权确认;
  4、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变更、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
  5、国有控股的有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时国有股权确认;
  6、国有控股的有限公司所属的与其主营业务一致或关联度较高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涉及控股权实质性转移,或账面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企业的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7、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用于银行贷款质押。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省、市政府国资委对各自所监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下列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1、国有控股公司利润分配涉及转增公司股本的;
  2、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委托管理的。
  (四)省、市政府国资委向各自所出资有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二、省内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程序
(一)省内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核准事项的申报程序
1、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由省属企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持有企业(单位)直接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事项,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上报手续。
2、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由市及市以下所属企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市及市以下国资监管机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事项,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上报手续。
  (二)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核准事项的申报程序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分别由省、市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持有企业直接分别报省、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由省、市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外的同级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按照产权关系逐级审核后,分别上报省、市政府国资委核准。
  (三)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前备案事项的管理程序
对于国有股权管理备案事项,国有股权持股单位自做出决定之日10日内按产权关系将有关事项以书面材料分别报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三、完善省内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措施
完善省内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是构建现代产权制度框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股权管理既要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股权化,推动国有股权有序流动,又要确保国有股权在流动中实现股权价值不断增值,避免国有股权被人为的贬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省内各国有股东单位和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积极配合,认真把工作落到实处:
  (一)严格执行省内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核准、备案制度,通过落实核准、备案制度,把好国有股权界定、评估、处置、交易四道关口。
  (二)明确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的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办理核准事项,在符合程序、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均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和办结时间。
  (三)加速建立省内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实现省、市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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