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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部署全省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11-16    文件号: 冀建市[2005]5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驻京、津、晋、沪建管处: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建设部的工作要求,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合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市场的准入与清除制度,我省将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建筑业、监理、招标代理经营活动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2005年4月30日前取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含外埠进冀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被许可人有关情况实施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业企业
  (1)有无发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2)资质条件中净资产和经营规模是否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含80%)及以上。
  (3)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已破产、倒闭、撤销、歇业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2、监理企业
  (5)有无发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所列行为。
  (6)新设立监理企业暂定期期满前,该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是否达到丙级资质标准(转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应于自取得资质证书1个月内到位)。
  (7)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其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8)新增人员及人员注册变化情况是否及时备案。
  (9)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证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监理机构人员是否挂名监理、人证分离,现场监理人员与备案人员是否相符。
  3、招标代理机构
  (10)专职人员到位和注册情况。
  (11)机构是否按《公司法》组建。
  (12)内部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和设施情况。
  (13)是否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14)不履行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15)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情况。
  4、外埠进冀企业、机构
  (16)上述监督检查内容适用外埠进冀企业、机构。
  (17)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情况。
  (18)进冀人员的资格及到位情况。
  (三)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对本辖区建筑业(劳务)企业出省施工和外埠企业进冀施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见附表),并于2005年12月10日前汇总后报省建设厅。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与形式
  省建设厅责成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扩权县市)组成监督检查组,负责组织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采用网上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处罚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和《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汇总后,于2006年1月31前书面报省建设厅。对外埠进冀企业,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省建设厅将依据监督检查处罚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附件:1、建筑业企业检查内容及评定标准(略)
   2、监理企业检查内容及评定标准(略)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表(略)
   4、外出建筑施工企业调查表(略)
   5、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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