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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11-02    文件号: 石劳社[2005]152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企业: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病退指标分配
(一)今年省厅下达我市病退指标为900个。各县(市)、区病退指标按上年度企业正常退休人数的5%掌握,市参统企业病退指标按照省厅的分配原则统一调剂使用,并优先解决有指标单位的困难。申报工作于11月11日结束,过期不再受理。
(二)为支持企业改革,对改制单位较多的行业及部分困难企业实行政策倾斜,对行业按其整个系统上一年正常退休人数的5%下达病退指标,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掌握病退指标,统一上报。
(三)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经本人自愿申请,不受指标限制,由企业负责上报。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进行,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办理因病退休(职)。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企业于11月9日前到我局养老保险处领取病退指标和《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市参统企业于11月7日至11月18日组织申请病退职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经审查同意,并在企业公示后,于11月20日前统一将《申报表》、医院检查诊断和近期治疗检查病历材料、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公示报告等材料报市局养老保险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统一组织检查审核,于11月20日前按照病退指标统一上报鉴定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时组织鉴定并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各单位根据通知领取鉴定结果和《同意办理病退通知书》。
(三)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同意病退的职工,其所在单位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病退待遇审批手续:《同意办理病退通知书》;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河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病退职工档案;职工本人病退申请;鉴定《申报表》;有特殊贡献需要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市参统企业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市)、区企业报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最后由市局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批准后一律从2005年12月份退休, 2006年1月起纳入社会统筹。
四、鉴定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由个人支付。
五、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抓紧布置,严格把关,所有病退职工的病退材料一律由企业上报,我局不受理个人上报的鉴定材料。凡发现由职工个人通过私人关系递送经企业盖章的病退材料,视为企业不负责任,一律拒收并停止该企业病退的申报鉴定工作。要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今年病退鉴定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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