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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徽标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9-29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委属事业单位,委代管企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徽标(见下图,以下简称委徽)已经9月16日第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正式启用。
委徽为浅蓝色,设计元素包括长城、齿轮、眼睛、“HBSA”、地球和河北省区域轮廓图。长城是国家的象征,寓意捍卫和保护,一定意义上也是河北的形象代表;齿轮代表所出资企业,是国有资产的象征;“HBSA”是Hebei State-owned Assets(河北国资)的缩写。同时,“SA”还有Supervision & Administration(监管)的意思;长城与齿轮的有机结合,既表达了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是我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和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的含意,还表达了捍卫和保护河北省国有资产的含意。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徽标

整体形象是个眼睛,寓意监督和管理,还寓意国资监管事业对国民经济具有影响力、控制力、带动力,发挥着支撑和导向作用。上眼睑由细变粗,富于动感,寓意国有资产不断增值。眼珠映射出河北省区域轮廓,由地球演变而来,寓意河北省国资监管事业改革开放,放眼世界。图案总寓意为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代表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捍卫国家利益。
根据第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要求,为扩大我委形象宣传,委徽可用于与河北国资监管工作有关的办公设备、用具和用品、印刷品、出版物、网站、名片、媒体宣传活动、交通和通讯工具等非商业用途。委徽可从“河北国资”网站上直接下载使用(见电子附件:委徽)。使用委徽要维护省政府国资委的合法权益;对于使用委徽引起的任何不利于省政府国资委的行为,使用者必须承担责任;严禁为商业用途使用委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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