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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9-29    文件号: 冀建金管[2005]45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发布后,省政府及时召开了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并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做了部署。各市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积极组织和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除唐山市外,均已完成了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整工作;秦皇岛市全面完成了所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设立工作;衡水市、保定市、张家口市基本完成了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但与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比,我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展仍然迟缓。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然设立,但机构调整不到位,未组建领导班子,未进行人员、资产移交;邯郸市新管理中心组建后,人员、资产的移交至今未完成;虽经我厅多次督办和通报,但仍无实质性进展;多数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华北石油管理局以及东方石油物探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迟迟不能启动。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运作和资金风险的防范,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顺利发展。
近日,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请加快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不符合《条例》和国务院《通知》及建设部等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规定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进行规范,调整未到位的,必须于2005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
为加快完成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应正确认识和理解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要决策的意义,从全局和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根据《条例》、《通知》和此次建设部《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做一次认真的回顾、检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和不足,制定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严格按照要求,抓紧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尚未完成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市、县,必须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各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督办和具体落实。
三、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在做好资产清理、审计基础上,规范设立县(市)管理机构,对符合设立分中心、管理部的县(市)要及时接收,直接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分中心和管理部进行工作业务的授权管理。
四、省直、石油系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应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及建设部等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以工作大局为重,增强政策观念,积极配合调整工作。石家庄、沧州、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及管理中心要主动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五、请各市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建设部《通知》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2005年10月31日前将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机构调整未到位情况的说明)报送我厅。我厅将于2005年11月上旬汇总上报建设部和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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