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监察局、总工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05年10月25日至2006年1月25日,在全省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建立工资支付记录情况,重点是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专项检查分为四个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0月25日至11月4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守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用人单位自查阶段(11月5日至11月14日),由用人单位对2005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制订整改方案。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列明具体数额、涉及人数与人员构成、拖欠时间和原因、工资偿还计划,并报所在区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整改与汇总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对存在问题,尤其是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要立即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所辖区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业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执法监察阶段(12月1日至2006年1月25日)。各地组成联合执法监察队伍,根据上报的拖欠工资情况,组织普遍检查和抽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曾经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逐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与此同时,省四个部门将组织督导组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三农”政策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河北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抓紧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资长效机制,继续做好清欠工作”的目标要求,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好这次专项检查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抽掉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行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同时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管优势,形成合力。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工投诉举报,作到工作时间有专人值班接待,及时调查处理。
五、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发;逾期拒不改正不补发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因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并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以及暴力抗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积极协调当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尽快执结。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六、建立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劳动保障局于12月5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检查方案和用人单位自查情况;自12月1日起,每10天按照附表要求,报告专项检查进度情况和典型案例,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严重突发性事件的随时报告;2006年1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统计表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省将根据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通报表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