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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关于建立全省经济信息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9-23    文件号: 冀经信市字[2005]4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及扩权县(市)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为了对全省经济信息系统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9号)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全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冀发改法规[2004]232号),现就建立全省经济信息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全省经济信息系统规范性文件是指全省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发,或以经济信息管理部门为主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公告、通告、决定、规定、办法、意见、措施、通知等。

  二、省经济信息中心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下级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同时,向上一级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级经济信息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对下一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等监督。

  四、备案的期限是自规范性文件成文后加盖本单位印章之日起15日内。

  五、备案的内容包括制发规范性文件部门的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

  六、省经济信息中心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如下:

  1.省经济信息中心制定的文件盖章后由中心办公室留存3份,一日内转交中心法制机构(信息市场处,下同)。

  2.中心法制机构对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进行确认。

  3.经确认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制机构及时通知文件起草处室提供文件的电子文本,同时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按规定程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

  七、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的或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

  八、对于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报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后,书面通知制定部门、单位停止执行,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后予以撤销或变更。

  2.同一个部门制发的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负责备案审查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如达成一致意见,制发部门必须执行;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备案审查部门的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领导审定。

  九、制发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审查部门(法制机构)。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全省各级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可以向制发部门的上级机关(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接到依据上述程序提出的书面意见或审查建议后,应当予以核查,并在6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同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提请人。

  十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实行统计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各设区市及扩权县(市)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以前,将本部门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经济信息中心(法制机构),同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十二、各设区市及扩权县(市)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省经济信息中心将不定期对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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