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529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迎接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为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与迎接督查工作,请各地认真按照建设部《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要求与督查内容,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对贯彻落实国务院“一决定、两条例”情况及在建工程项目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与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请各地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四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尚未处罚到位的,须尽快做出处罚决定并确保执行到位。
三、请各地就本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实际情况与本次检查情况认真填写后附表2――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自查上报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
四、对以上一至三项要求,请各地务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将:1.本地检查的全面情况及今后的针对措施;2.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结案材料及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员的处罚情况(执法处罚决定或通报的正式文件);3.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自查上报表(表2),上报省建设厅质量安全处。上报材料应齐全、完整,不得缺项。
附件:建设部《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