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字[2005]54号)精神,“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提出申请未被受理及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矿井以及其他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并由原发证机关同时暂扣或收回相关证照。”现将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供的有关矿井名单转发给你们,请对照名单代省国土资源厅做好采矿许可证的暂扣工作。
一、凡名单中列入“没有提出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以及“提出申请未被受理及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矿井”一律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提供的四份名单中均未列入,但又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地方煤矿,提请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定,需要停产整顿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下达停产整顿监察指令后,立即暂扣其采矿许可证。
二、各有关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这次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暂扣工作。明确专人,集中精力,切实抓好落实。任务量较大的市局要集中人员,集中力量,结合矿业治理整顿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力度,认真收缴,扎实推进,务于8月1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书面情况总结和本辖区内暂扣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一并上报省厅。
三、暂扣工作要严格按法定行政程序进行,暂扣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名单,要经各设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收缴许可证前要向矿山企业说明理由,并向矿山发出统一格式的“暂扣通知书”。
四、暂扣或收回采矿许可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暂扣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注意严格把握政策标准,同时要以宣传为先导,广泛宣传国家和省煤炭产业政策,做好被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矿的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暂扣采矿许可证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1、暂扣煤矿采矿许可证通知书(格式)
2、关于通报河北省地方煤矿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的函(冀煤安监函字[2005]14号)
3、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