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冀建城[2005]319号)要求,定于2005年底对已取得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为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换发经营许可证。
二、换证程序
(一)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进行自检自查,分别填写《换发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1)或《换发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设区市、扩权县(市)燃气、集中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在地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审查结果和有关材料统一上报。
三、换证审查内容
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换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该单位是否符合经营许可的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是否存在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集中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四、换证提交的材料
(一)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正、副本(原件);
(二)换发燃气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3份;
(三)燃气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燃气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证明或省级以上燃气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相关要求
(一)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换证审查合格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许可证》。
原《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于2005年12月31日作废。
(二)燃气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达不到任职要求的,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培训。
(三)为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所有燃气企业要在两年内完成本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报告应由经省建设厅资格认定、具有燃气安全评价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四)各市、县要结合本次换证工作,继续加大对燃气、集中供热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本辖区内无证经营现象。
(五)到2007年底,仍未完成安全评价的燃气企业,将被取消经营许可证。
附件:1.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换发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