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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5-08-24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2005年8月24日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全省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和服务,加快全省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应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经营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业管理范围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电子信息产品是指实现语音、数据、图像采集、处理、传输和显示的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电子元器件、消费类电子产品、计算机与信息处理产品、通信与网络产品等。信息技术是指以计算机与通信技术为核心,对各种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处理、检索、传递、分析与显示的高技术群。
第四条 信息产业实行行业管理。重点是加强行业统筹规划、指导、市场监管、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信息产业实行鼓励发展政策。对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给予积极支持,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章 行业管理部门
第六条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各级各类信息产业行业学(协、商)会接受同级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协助开展行业服务活动。
第四章 行业管理内容
第九条 加强行业统筹规划和指导,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十条 加强依法行政,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促进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监控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推进企业改革改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二条 推进技术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贯彻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加强质量监管和认证。
第十三条 积极扶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证、产品登记、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信息化测评工作,建立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并加强监管。加快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国内外信息产业发展动态和相关经济、技术信息等。
第五章 行业统计
第十五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产业活动的单位纳入行业统计。
第十六条 纳入行业统计的单位由其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列入当地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和服务范围。
第十七条 已纳入行业统计范围的单位转入其它行业不再从事信息产业的,及时告知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时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变更情况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行业服务
第十八条 纳入行业管理的单位,享受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信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招商引资、培训、信息、人才交流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依法从事各项经营活动,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按要求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通信运营服务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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