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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9-20    文件号: 冀建质[2005]43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建设局、房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随着我省实施城市化战略的深入,全省各地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市旧城改造项目和拆除工程也日见增多,在此过程中,由于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也随之上升。为避免城市房屋建筑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危旧房屋建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经市、扩权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被确定为危险需要立即拆除的城市房屋建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房屋所有人将拟拆除建筑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要求房屋所有人在房屋建筑实施拆除15日前将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拆迁项目的监督管理,在城市拆迁项目办理拆迁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城市拆迁项目许可情况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求拆迁人将拆迁项目的拆除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实施拆除15日前将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在接到房屋所有人或拆迁人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备案资料时,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并对拆除工程进行监督。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于需要实施爆破作业拆除的城市房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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