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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8-29    文件号: 冀价行费字[2005]2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优化经济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防部门
1、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降为按0.3%缴纳。新建民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水利部门
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8‰降为0.5‰,并取消对工资收入高于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每人每年10元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税务部门
3、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由现行不超过18%降为13%。
(四)劳动部门
4、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为每份3元。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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