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5月24日省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将部分属于省厅的审批事项委托市局办理。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责权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18号文件省厅委托市局办理的审批事项,采矿许可证加盖市局采矿登记专用章,不再盖省厅采矿登记专用章;
二、自18号文件下发后,已办理完毕的、加盖省厅采矿登记专用章的审批卷,于8月25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尚未使用的、已盖有省厅采矿登记专用章的空白采矿许可证,于8月25日前一并交回省厅矿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