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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对全省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2005-08-16    文件号: 冀建法[2005]38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
按照省政府和建设部的部署,今年以来,在省建设厅先后组织对各设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有关城市绿化许可等六项行政许可进行案卷评查的基础上,全省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加强层级监督,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一些市、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有的不按法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有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有的重审批、轻监管,对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督检查不到位等。为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与实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迎接省、部监督检查,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建法[2005]87号)要求,现就深入开展对全省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仍是今年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机关和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国家和我省将建设部门列为2005年监督检查的重点部门,下半年,省政府将深入检查督导,抓典型,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将对各省进行重点抽查。按照上级要求,针对最近全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中发现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不得麻痹和松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进行整改,确保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在以往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抓紧进行一次回头看,认真对照检查和整改。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本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是对本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对本机关直接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2004年7月1日以后由本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着重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许可的收费情况。
2、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的情况。有哪些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取消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目前有多少建立了后续监管制度,还有多少应该建立后续监管制度而还未建立,说明原因和今后工作的具体意见。
3、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调整管理方式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已及时转交给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目前这些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是如何实施管理的。
4、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2004年7月1日前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以及2004年7月1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否与许可法相抵触的情况。
5、2004年7月1日以后本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数量,不予受理数量及准予行政许可的数量;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书面说明理由。
6、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是定期受理还是随时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期限,是否存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情况。
7、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举行了听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是否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8、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了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是否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9、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公开,公众是否可以查阅。
10、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1、有无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问题。
12、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哪些项目收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申请人如何获取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是否可以无偿索取有关申请表格,查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收费。
13、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14、有无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情况。
(二)对建设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绩效评估制度。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3、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还在进行审批。
4、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否合法。
5、是否严格规范了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已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是否还在通过备案的方式变相实施审批。
6、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7、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处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认真查找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具体整改措施。
(四)及时总结推广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好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这次对贯彻执行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建立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制度以及违规查实下岗制度。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05]253号)要求,目前未按时向省建设厅报送《自查自纠表》及简要书面报告的设区市建设系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请务于8月底前按要求填写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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