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唐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河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2005]1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并轨工作目标
到2005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按照协议期满出中心原则,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停止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快市场就业机制建设,完善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并轨工作原则
一是就业优先原则。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要加大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再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和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下岗职工所在企业要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重新上岗。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创办劳务派遣经济实体,吸纳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
二是积极稳妥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制定的政策措施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程序,把握节奏,先易后难,要把工作做深做细,避免由于推进并轨工作而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分类处理原则。对不同的企业,劳动保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指导。企业在制定具体并轨方案时,对确实无法安置上岗的下岗职工,要按照政策规定,根据并轨人员的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四是保障下岗职工权益原则。并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债务清偿、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并轨范围和对象
实施并轨的范围:经各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
实施并轨的人员:目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未签订进中心协议且领取生活费的下岗职工。
中心内的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协议未到期或协议期满仍滞留中心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
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是指基本活保障协议期满己出中心,且未在原企业重新上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未签进中心协议且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安排下岗,本人不愿签订进中心协议,且按月享受政府生活费补助的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限是指根据省政府冀政[1998]32号文件规定,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方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期限。
四、并轨政策
(一)按照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并轨。纳入并轨范围的企业要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企业确实无法安置的下岗职工,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类进行并轨。
1、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下岗职工和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负责发退养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下岗职工,有
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对办理协保的下岗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只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发放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对于不符合办理内部退养、协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无条件为下岗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协保的,原企业要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在中心内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自愿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可将协议剩余时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鼓励并轨人员多渠道实现再就业。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多渠道帮助并轨人员实现再就业。对并轨人员自主就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可享受唐发[2003]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吸纳本企业下岗职工占下岗职工50%以上的,由政府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实际安置人数每人300元计算。
2、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及小型加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其他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以上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级财政可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对用工单位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补助;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补助;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补助。
3、国有企业为吸纳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劳务派遣经济实体,享受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可按月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鼓励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其中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下岗职工进入失业保险后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免费提供1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5、下岗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出境就业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6、盈利企业的下岗职工原则上由本企业负责安置,企业确实无法安置的,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开拓多种筹资渠道筹集并轨所需资金
1、下岗职工并轨所需资金依法由企业支付。盈利企业下岗职工并轨资金全部由企业自行负担。亏损困难企业并轨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一是凡生产经营运转或部分运转、有经营销售收入的企业首先要确保将并轨所需资金筹集到位;二是企业有房屋、设备、土地出租的,其租金收入要首先纳入并轨资金;三是全部停产且无资金收入的企业,要通过资产评估,将可置换的资产变现,最大限度地筹集并轨资金。通过上述渠道企业筹集资金仍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经营状况等情况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2、各级政府要加大筹集资金力度,确保并轨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能减少,确保落实到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历年结余部分,主要调整用于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并轨所需资金的补助。补助范围是办理内部退养、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补助标准和比例另行制定)。
3、要按照省政府冀政[1998]32号文件确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在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前提下,根据并轨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规定调剂一部分资金并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持并轨工作。
(四)认真做好债务的核定和清偿工作
对出中心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要逐人核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并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尽可能一次性清偿拖欠职工的债务。一次性清偿有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分阶段清偿债务的协议。改制企业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企业所欠下岗职工的债务转为股权。
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要补缴欠缴的下岗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确实无缴纳能力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借支资金缴纳。
(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
1、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按原市劳动局唐劳调字[1999]3号文件规定,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登记表》,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存入职工档案 。
2、依法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下岗职工,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对因劳动合同到期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要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的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市本级管理企业进中心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企业正常生产年份下岗职工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企业平均工资、唐山市2002年社平工资(769元/人、月)三者取高值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为12个月。
3、做好失业保险的衔接工作。企业要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就字[20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帮助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
(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中心随之撤销,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委托专门机构对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历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企业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负责做好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七)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筹资办法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为困难企业协议未到期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已经实现盈利的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八)依法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不再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破产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直接涉及到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市政府成立主管市长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信访和企业主管部门为成员的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市并轨工作的开展。有并轨任务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具体并轨工作的企业要将做好并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主要领导负总责,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劳资、财务、企管、工会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日常办事机构,全力以赴作好并轨工作。
(二)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并轨政策宣传工作,对参加并轨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指导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及时做好失业保险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国资、交通、商务、粮食等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并轨方案,督促企业千方百计筹措并轨所需资金。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充实工作内容,优化服务质量,切实抓好并轨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各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摸清并轨人员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自实际,于2005年7月底前制定并轨方案,经政府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从7月份开始,每周五企业要将并轨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劳动保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稳步推进并轨工作的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相结合、利益调整与承受能力相结合、依法规范与平稳推进相结合、实施并轨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企业和人员的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别处理、分期实施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并轨人员的思想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提前制定周密的处理预案,建立处理突发矛盾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积极促进再就业,合理控制失业。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广开就业渠道,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
有并轨任务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2005年年底前完成并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