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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地税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7-28    文件号: 唐政办函[2005]125号    颁发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总工会、地税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总工会、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会经费的计提和拨缴,根据省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工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设立或者投产、开业后,具备条件应建工会而未建工会的,应当自满一年后第一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
据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中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5、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资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征范围
1、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未纳入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代征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
三、代征标准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60%留用基层工会,由
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同级工会;40%上解上级工会,由地税机关代征。
2、金融、保险、移动、网通、联通、邮政、电信、地质系统的代征比例为工资总额2%的10%部分。
3、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起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工会筹备金,全额由税务机关代征。
4、对于企业规模小,账目不健全的单位,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再按工资总额2%的40%部分由地税机关代征。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执行。
四、工会经费的缴纳与管理
1、缴费登记。代征工会经费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须填报《唐山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费登记表》。
2、缴纳期限。工会经费依照税收的缴纳期限按月缴纳,对月工资总额较少的单位(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也可以实行按季缴纳。各缴费单位应当在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唐山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经审核后,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工会经费代征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并由代征单位给缴费人开具《唐山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款书》,缴费单位凭此《缴款书》第一联在税前列支。
3、缴纳地点。工会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现行管理体制征收管理。
4、代征工会经费的上缴。地方工会要为同级地税机关在银行开立工会经费征集专户,用于工会经费的征收和与工会的往来结算,可以收取现金,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列支费用。其经费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地方工会。
对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费单位持《唐山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业务,并将其中第五联交主管地税机关。费款划转到地方工会经费征集专户后,由地方工会将其中第四联转交地税机关。
对以现金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照票款结报缴销“限期限额”的规定,将所收现金送交地方工会经费征集专户。
地税机关与同级工会按月或按季对征收的工会经费进行核对,并进行上缴资金结算。
各县(市)区总工会及地税机关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将工会经费征收情况报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
5、委托代征日期。自2005年8月1日起,由各地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凡2005年8月1前,企业已在当地工会组织自行拨缴了1-7月份工会经费的,应当在第一次申报时出示《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有关缴款凭证;2005年8月1日前应拨未拨的2005年1-7月份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应在8月份第一次缴费时一次性进行申报补缴。
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提供欠缴单位名单、欠缴时间及欠缴金额,由同级地税机关代为收缴。
6、票证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对有关票证的管理工作,要设专人负责向同级工会领取《唐山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唐山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款书》等相关票证、表册,并负责向征收单位发放。对《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唐山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缴款书》要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回收等管理制度,不得遗失,按月核实,做到票费相符,如发现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各征收单位必须建立《工会经费税务征收明细帐》,便于核对查阅缴费单位的经费收缴情况。同时做好有关票证、表册的装订、保管工作。
7、代征工会经费的手续费提取。年终由地方工会按代征额的10%左右,最高不超过15%(工会筹备金应按40%部分核定代征额)提取手续费,用于弥补税务机关的征缴经费不足,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
五、违规处理
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下发催缴经费通知单,经两次催缴无效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的,自欠缴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欠缴金额每日2‰加收滞纳金。
六、其他有关要求
1、地方工会与同级地税机关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2、地方工会要会同地税机关做好代征工会经费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和督导落实工作,协调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提高其缴纳工会经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代征工会经费视同本职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经费足额收缴,应收尽收,不得减收或免收。在代征工作中如发现拒拨、漏欠工会经费等问题,应及时与同级工会沟通、反馈。
4、各级工会和地税机关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将工会经费依法计提和拨缴列入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情况、《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的检查力度,保证工会经费依法拨缴。
七、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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