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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8-03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5]22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厅内各处室:
  为作好我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程序(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程序(暂行)
  第一条 为了作好我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我厅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出被起诉或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厅机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业务机构)具体承办应诉、答辩工作。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签收对我厅的行政诉讼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作好登记并及时报告厅领导。
  第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或复议申请书副本报请厅领导批准后转相关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应当立即着手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材料和行政应诉、复议答辩需要的证据,会同政策法规处开展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和业务机构共同研究提出代表厅长行政应诉或复议答辩的委托代理人选,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由业务机构指派一名处级干部承担,也可聘请律师或委派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书由业务机构填写并报厅长签批。
  第七条 答辩状或复议答辩书由业务机构拟写,在3日内连同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证据、依据材料一并交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将审核后的行政应诉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辩书以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报主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厅长审批,加盖厅章,由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时间(收到通知书后的10天内)送达受理法院或上级复议机关。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辩,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庭审情况。政策法规处、业务机构相互协调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条 法院判决或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政策法规处、业务机构要及时将结果报告厅领导,并组织好判决或决定的执行工作。如一审后我厅拟上诉,或对方当事人上诉我厅须做二审答辩时,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 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业务机构拟写、政策法规处审核上诉状或答辩状,一审期间的委托代理人继续履行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 诉讼或复议案件终结后,由业务机构写出结案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向厅领导报告。业务机构应将全部案卷材料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归档立卷。
  第十二条 厅政策法规处和业务机构要加强内部协调配合,认真处理好应诉和复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包括接受法院的司法建议和上级机关的指导帮助,努力减少败诉率。
  第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办理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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