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内各处室(单位):
为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办法(暂行)
为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9号),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我厅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而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则、细则、规定、决定等;
(二)我厅依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决定、通告、意见等。
我厅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领导讲话、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我厅代省政府起草的办法、规定、决定等代拟稿报出前参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政策法规处是我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责任处室,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对各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负责我厅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各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首先征求有关处室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达成一致后,连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等和起草说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征求意见情况要列成表格(附件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情况表》)。政策法规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特殊情况经厅领导同意,审核时间可延长。
规范性文件在厅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其他省直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文件起草处室协调。仍然达不成一致的,说明理由、依据,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四、起草处室负责将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连同审核报告及会签意见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进行基础性文字审核把关后,报主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同意,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厅长签发。有重大修改的,须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再报厅长签发。
五、经厅长签发后正式行文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在发文后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正式刊印文本和起草说明一式2份,电子文本1份备案;并送厅政策法规处正式刊印文本一式5份进行备案登记,移交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全部档案。(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六、政策法规处按规定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我厅上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并负责将规范性文件按年度统一编印成册,印发全系统。
七、省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由起草处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将办理情况反馈政策法规处。
八、未按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拒不执行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处理意见的,按《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情况表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