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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8-05    文件号: 冀建房[2005]37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房管局(房改办)、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近来国家及省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和意义
  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我国确定的住房供应体系,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方式即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由开发企业组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当前,稳定住房价格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和意义,准确把握有关政策,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二、认真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责
  建设部等部门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因此,省建设厅和各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各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和规划局(建设局)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三、抓紧制定今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中明确要求,各市(含县、县级市)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计划,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土地供应以及进度安排等。目前,部分市尚未研究制定今明两年的开发建设计划。各设区市房管局(房改办)要牵头负责,规划局、建设局要积极参与,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市今明两年的开发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省建设厅备案。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规模一般应达到上年度或本年度当地城市住宅建设规模的20%左右。
  四、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由当地政府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其开发企业即项目法人应以招投标形式确定。鉴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属于全新的工作,目前无完善的法规可资遵循,也无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各市应积极进行探索。各市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可以改制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继续保留,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招投标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中标人后,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要在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厅报告。
  五、切实落实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继续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首次交易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担。各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六、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因此必须控制其建设标准。多层楼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85平方米以下,高层、小高层楼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5平方米以下。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适度的配套标准和普通的装修与室外景观环境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在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施工图送交项目所在地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就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对未经项目所在地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审核和虽经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审核但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七、认真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买受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出售的政策性商品房,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的买受资格要进行认真审核。目前,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资格条件继续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针对单个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得趸售或者定向销售给某些单位。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在受理买受申请人的申请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情况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排除异议的,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对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价格内容,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应予审核。未经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审核或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管理和产权登记手续。
  买受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但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严格审定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为保护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要配合同级价格管理部门严格审定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企业的中标销售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2503号文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管理集资建房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建房。确定发展集资建房的地方,要将集资建房的区域和单位严格限定在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必须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符合城市规划。集体企业、由市、县管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独立工矿区非企业单位集资建房,要由市、县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同级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审批;省和中央管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要由省建设厅审批。未经省建设厅或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买受资格条件的职工,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将所建住房向本单位职工以外的居民出售。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集资建房的实际成本(包含所用土地的划拨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建房款,实际成本由市、县房管局(房改办或建设局)核定。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要专款专用,由集资建房审批部门予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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