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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5年阳光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7-13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5]21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5]38号),保持我省阳光工程工作的连续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5年上半年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只要符合《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冀劳社[2004]35号)要求,均计入今年的培训任务。其数量以1-6月份上报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的月报统计表为依据。
  二、凡在2005年上半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所建立的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且符合《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冀劳社[2004]35号)要求,均视为有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再要求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在台账上补签个人姓名。从2005年7月始,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5]38号)要求,各项台账均应有参加培训人员“个人签名”方视为有效 。
  三、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05]29号)规定,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阳光工程专项培训补助可用于必要的培训成本支出,如课时费、教材费、宣传组织费、场地使用费、必要的培训设施设备购买维修和使用费、开发用工岗位等相关费用的支出。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务必要提高认识,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阳光工程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 。
  四、各设区市、扩权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大资金协调力度,务于7月底前使本级财政阳光工程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并于8月10日前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将根据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拨付的阳光工程配套资金的文件或凭证下拨省级阳光工程配套资金(含创业培训补助资金、扶贫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五、各设区市、扩权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阳光工程的宣传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及时上报阳光工程工作的进展情况、创新工作实施情况以及在推动阳光工程过程中好的做法、典型经验和最新工作动态,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将在《阳光工程简报》上予以刊发。《阳光工程简报》将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下发全省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各地要通过宣传工作,扩大阳光工程的知名度,促进我省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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