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配合2005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年活动的开展,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 精神,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是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鉴定工作秩序,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二、检查内容与对象
(一)检查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情况和各类技术规程、标准执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能力建设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和管理情况。具体检查的各项内容详见附表1~3。
(二)检查的对象。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含扩权县)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及高新技术考试站。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普查相结合。自查由各检查对象组织实施;普查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科(处)会同鉴定指导中心在做好本级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各鉴定所以及高新技术考核站进行检查。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鉴定所的检查。
(二)机构抽查与职业抽查相结合。省厅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若干抽查组,对各市局培训科(处)、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考试站等机构进行抽查;同时,还将选择若干职业(工种)进行重点抽查。
(三)表彰与惩处相结合。在检查的基础上,请各市局推荐1至2个(名)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和个人,报省厅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并从中择优选拔1~2个(名)鉴定所和个人向劳动保障部推荐表彰;对于检查评估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鉴定所或考试站,将限期整顿。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经劳动保障部批准,撤消其鉴定资格。
四、检查具体安排
(一)部署阶段。2005年6月底前,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
(二)自查、普查阶段。2005年7月~8月,各市和扩权县劳动保障部门及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自查和普查工作,8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厅培训处和鉴定中心。同时,上报推荐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名单和材料。
(三)抽查阶段。2005年9月,省厅组织抽查工作。
(四)总结通报阶段。2005年10月,省厅将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向劳动保障部报告工作。同时,迎接劳动保障局抽查组的抽查。
五、组织领导
检查工作由省厅职业培训处负责统筹指导,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和扩权县(市)劳动保障局培训科(处)和鉴定中心负责本地的自查、普查工作,并配合省厅做好抽查工作。
各市和扩权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在检查工作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要边检查,边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以及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1、劳动保障部门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略)
2、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略)
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