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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7-08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局直属库:

当前,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已全面展开。为认真搞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做到严格程序、规范到位,真正建立起“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实现改革目标。省局决定,从现在起对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县(市、区)(包括设区市直属单位,下同)随时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验收范围

凡已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县(市、区),都要进行验收。

二、 验收标准

各市县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完成人员分流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产权制度改革要达到以下标准和要求:

1、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2、购销企业撤并重组到位;

3、按规定进行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4、资产处理转让符合相关规定;

5、银行债务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

6、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注册登记后,正式挂牌运转;

7、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新的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

三、 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各县(市、区)粮食局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后,要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局申请验收。

2、及时组织验收。各设区市粮食局在接到各县(市、区)粮食局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3、查验相关资料和手续。验收人员要深入到县(市、区)、企业,按照验收条件,认真查验改革方案、营业执照、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和手续。

4、作出书面认定。对符合上述七项验收标准的县(市、区),可认定为改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各设区市粮食局对验收合格的县(市、区),要做出书面认定,报省局备案。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省局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抽查核实,抽查到的县(市、区)不合格,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

各级粮食局要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申报和验收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在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后,及时申请验收,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设区市粮食局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工作。验收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各种相关资料和手续的查验工作。对完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县(市、区),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验收一个,务求做到验收及时、保证质量、改制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避免“二次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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