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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7-01    文件号: 冀政[2005]5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优化配置和合理调度水资源,减少地下水超采,改善水环境状况,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决定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城市自备井关停和限采地下水的领导
  长期以来,我省城市自备井与公共供水设施共同承担了向城市生活生产供水的任务,为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水资源条件的变化,城市自备井供水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一是严重超采地下水,造成城市地下水位连年下降,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地质问题;二是水质易受污染,难以保证饮用水安全,特别是自备水源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连接,构成了城市公共供水安全隐患;三是不利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投资浪费;四是不利于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难以统筹外调水源和各类非传统水源的有效利用。开展城市关停自备井和限采地下水工作,有利于推进水价改革,有利于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水利、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机构,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科学安排,确保城市自备井关停与限采地下水工作的有序开展
  关停自备井和限采地下水的原则: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体现优水优用、分质供水与降低成本;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分阶段实施,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分类确定。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水资源,确保城市居民饮水安全,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其他用户的自备井,要于2005年底前全部关停,不再审批开凿新的自备井;对于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井,要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量开采、强化监控,并随着公共供水条件的改善,适时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自备井,要随着公共供水管网的延伸,逐步关停自备井;对于偷采、滥采、无证取水等非法取水户的自备井,要坚决予以关停;对于外迁、停业和破产企业的自备井,要按照有关程序和技术要求关停;对于部分具有保留价值的拟关停自备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城市应急供水水源,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系统,启用时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市要在2005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自备井关停与限采地下水工作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计划方案,依法核销拟关停自备井单位的取水许可证,做好关停工作。城市供水部门要做好拟关停自备井单位的供水衔接工作。对按规定完成自备井关停任务的用水单位,公共供水涉及的新铺市政供水管网设计、工程等费用全部免收;内部供水管网改造,由自备井单位出资建设,在技术、施工力量方面有困难的,由公共供水企业协助完成。对无理取闹,阻碍关停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四、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
  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水价机制的改革,通过提高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各类水源的水资源费比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成本高于取用自来水的成本,使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的制水成本高于取用地表水的制水成本,以促进城市水源结构的优化和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
  五、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要加大计量监测力度,建设取水科学计量与远程监测管理系统,实现水资源计量、收费、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搞好源头控制,掌握地下水开采动态。加强对已关停自备井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打井、乱取水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搞好地表水与地下水、自产水与外调水、传统水资源与(微)咸水、雨洪水、土壤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要。各市要制定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计划地开启各类应急水源,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公共服务业和重要工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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