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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7-01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5]2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后司字第7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军队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办理,执行当地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军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指导、帮助军队职工尽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驻冀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2005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职工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协助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军队用人单位,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满足不同层次医疗保险需要。
  四、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积极扩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定点条件的军队医院、门诊部和卫生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为军队职工就近就医提供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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