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效能建设,推进工作有效落实,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手段,实现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修订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2、督促检查事项预案(略)
3、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略)
4、督促检查事项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呈阅卡片(略)
5、督促检查事项交办通知(略)
6、督促检查事项催报通知(略)
7、督促检查事项逾期未结警告卡(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效能建设,推进工作有效落实,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手段,实现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厅办公室督办科,对外称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督查室(以下简称厅督查室),具体负责全厅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劳动保障部和厅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劳动保障部和厅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对领导批办件进行查办。
(四)督促检查上级督查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五)督促检查本级和下级各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和目标(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年终进行业务考核。
(六)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七)负责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八)检查有时限要求的工作办理情况和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的践诺情况。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围绕厅中心工作原则。督促检查工作
是领导决策执行系统中的一项后续工作,是领导职能的延续、扩展和保证,必须紧密围绕厅中心工作来开展,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厅中心工作。
第五条领导授权原则。督促检查工作以调查了解、依法查办、组织协调和反馈情况为主,经厅党组和厅领导授权,可以直接调查处理问题,或对有关部门进行督导。
第六条实事求是原则。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发现和反映决策、工作部署、领导批示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以求真务实、讲求实际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
第七条注重实效原则。督促检查工作必须把“抓落实”贯穿于督促检查的全过程,讲质量、求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八条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检查工作对厅领导负责,同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厅各处室(单位)实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凡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各处室(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网络运转原则。加强各级督查部门纵向和横向之间的联系,加强上级督查机构对下级督查机构业务指导。厅督查室要加强与上级督查部门和同级督查部门工作的联系,对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督查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对厅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进行督促检查的基本程序和时限:
(一)分解立项。厅研究制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厅督查室根据厅领导意图,进行分解立项,并填制《督促检查事项预案》呈厅领导批示。厅督查室根据厅领导的具体批示意见正式立案,在《督查事项登记簿》上登记,并填制《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向有关处室(单位)交办。主办处室(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办结、反馈,并向厅督查室提交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办结报告。具体办理时限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上明确的办结时限(时间)为准,一般要求是:主办处室(单位)在收到《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需报告进展情况;需其他处室(单位)会同办理的,会办处室(单位)在收到《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会办意见送主办处室(单位),同时送厅督查室备案。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未报告进展情况的,厅督查室将向承办单位发《督查事项催报卡》进行催报,对催报仍未报告结果的,经请示厅领导后发《督查事项逾期未结警告卡》,直至通报批评。
(二)跟踪督查。厅督查室对厅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建立督查档案,并进行跟踪督查,了解相关情况。内容包括:贯彻实施的措施、经验和效果;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建议等。
(三)综合反馈。厅督查室根据跟踪督查掌握的情况,对主办处室(单位)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填制《督查检查事项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呈阅卡片》,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连同主办处室(单位)提交的办结报告一并呈报厅领导审示。
第十一条对上级督查部门专项查办件或批办(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的基本程序和时限:
(一)呈批立项。对上级督查部门专项查办件或批办(交办)事项,厅督查室首先在《督查事项登记簿》上登记,尔后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厅领导批示后,填制《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向有关处室(单位)交办。主办处室(单位)按时限要求办结、反馈,并向厅督查室提交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办结报告。具体办理时限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上明确的办结时限(时间)为准,一般要求是:急件从登记到送批不得超过当天,办结或反馈时间为15日内;一般件从登记到送批不得超过两天,办结时间为20日内;重大疑难的督办事项,从登记到送批不得超过3天,主办处室每15日反馈一次进度情况,直至专案结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要报告督办事项查处进展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未报告进展情况的,督查室将向承办单位发《督查事项催报卡》进行催报,对催报仍未报告结果的,经请示厅领导后发《督查事项逾期未结警告卡》,直至通报批评。
(二)审核反馈。主办处室(单位)必须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写出查结或办结报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调查或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撰写查结或办结报告。查结或办结报告在送厅领导审批前送厅督查室核稿,对不符合要求的,主办处室(单位)要补充修改或重新办理。
(三)报告结果。主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查结报告签署意见,呈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对上级领导(省委、省政府、两办及以上级别领导)批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的基本程序和时限:
(一)立项。收到上级领导批办事项后,厅督查室首先在《督查事项登记簿》上登记,尔后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厅领导批示后,填制《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向有关处室(单位)交办。主办处室(单位)按时限要求办结、反馈,并向厅督查室提交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办结报告。具体办理时限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上明确的办结时限(时间)为准,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需报告进展情况;需其他处室(单位)会同办理的,会办处室(单位)要在收到《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会办意见送主办处室(单位),同时送厅督查室备案。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未报告进展情况的,督查室将向承办单位发《督查事项催报卡》进行催报,对催报仍未报告结果的,经请示厅领导后发《督查事项逾期未结警告卡》,直至通报批评。
(二)审核反馈。主办处室(单位)必须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写出办结报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撰写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在送厅领导审批前先送厅督查室核稿,对不符合要求的,主办处室要补充修改或重新办理。
(三)报告结果。主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对办结报告签署意见,呈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对厅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的基本程序和时限:
(一)立项。收到厅领导批示后,厅督查室正式立项,在《督查事项登记簿》上登记,填制《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向有关处室(单位)交办。主办处室(单位)按时限要求办结、反馈,并向厅督查室提交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办结报告。具体办理时限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上明确的办结时限(时间)为准,一般要求是:牵头(主办)处室(单位)在收到《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需报告进展情况;需其他处室(单位)会同办理的,会办处室(单位)在收到《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会办意见送主办处室(单位),同时送厅督查室备案。
(二)审核报告。厅督查室对主办处室(单位)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填制《督查检查事项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呈阅卡片》,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后,一并呈报厅领导审示。
第十四条其他督查事项由厅督查室登记,采取电话通知或填制《督促检查事项交办通知》的方法,交承办处室(单位)办理。办理过程中,督查室一般采用电话催办的方式督促承办处室(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查结或办结报告一事一文,专题报告,文字要简练,事实要清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调查处理和解决落实的情况。填制《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的督查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要及时将督办原始件和撰写的办(查)结报告一式三份交到督查室,督查室负责立卷归档。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情况反馈制度。厅各处室(单位)和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厅督查室反映情况。《督查专报》反馈的情况主要包括:重大决策在本单位(部门)的落实情况;落实决策的做法;落实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和体会;严重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矛盾、问题和建议;在落实中感到决策本身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单位(部门)落实决策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落实政策情况、贯彻会议精神情况、落实领导批办件和专项查办件情况、重大事项督查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开展督查工作情况。厅督查室按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反馈有关情况。
厅各处室(单位)和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重视督查督办工作,推动工作落实。开展规模较大的督查活动,督查前要有工作方案,督查后要有督查报告,不能走过场,活动结束后要将工作方案和督查报告一并报厅督查室备案。
第十七条工作通报制度。厅督查室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督查承办工作通报》上通报劳动保障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主要工作和业务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重要业务工作的安排与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的办理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督查工作情况;优秀的业务调研报告;业务工作经验介绍;表扬工作成绩突出单位,批评工作不利单位;督促检查业务工作的有关内容,如一个时期督查工作的重点,督查工作成绩,督查理论方面的研讨材料等。
第十八条目标考核制度。年初对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作目标,逐一分解成若干细项,同时制定考评工作办法,年底对照办法逐一考核,并评出市、县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提交厅党组会研究。
第十九条工作激励制度。根据厅各处室(单位)和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上报《督查专报》和刊发《督查承办工作通报》情况)和推进业务工作落实情况,对其督查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出全系统督查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督查工作者,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网络联系制度。厅办公室明确一名副主任专职负责督查工作,同时设专职督查员1―2人;厅各处室(单位)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督查工作,确定一名督查工作联系人,负责与厅督查室工作联络;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分管局长和主任,办公室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督查员,负责与省厅督查室联系;其他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分管局长,同时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督查人员,负责对上工作联系。
第六章组织指导
第二十一条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工作程序和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选配政治素质好,党性强,有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公道正派,有较强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从事督促检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的交流,提高督查人员业务素质,促进督查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职能作用。厅督查室是对厅党组、厅领导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等领导批示要求落实查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具体办事机构。厅督查室有督促检查、组织协调的权力,可以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事项的查处等工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通过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向领导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培养、锻炼督查队伍,提高督查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鼓励和支持督查人员要主动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教育督查人员树立抓大事、议大事、站位高、明是非、讲真话、真督查的观念,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的风尚,发扬奉献精神,扎扎实实地开展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督查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要加强督查部门硬件建设,提高装备水平。督查室(科)应配备专用微机、笔记本电脑、扫描仪、传真机、文件粉碎机等专用设备。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各处室(单位)、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督查事项列入业务工作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制,未按要求办理督查事项和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给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年终取消单位和“一把手”的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党、政纪管理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以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