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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6-22    文件号: 冀建房[2005]30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指导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建设部最近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将该《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一并贯彻执行。同时,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抓紧公布并严格执行普通住房标准
  我省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请各地抓紧将此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二、尽快研究制定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等,经市政府批准后,要在6月底前对社会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切实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明确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为: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确定为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独立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必须经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或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只限该家庭凭准购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审定建设成本和销售价格,将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
  四、继续推进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省政府把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纳入对各市的考核目标。各地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的规定,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在2005年为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附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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