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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换发企业产权登记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6-03    文件号: 冀国资字[2005]24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委代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非金融类企业换发和启用新的产权登记证工作。现将做好我省各类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工作是建立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合法占有、运营国有资产的依据。各级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和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组建集团、授权经营、中外合资合作、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划转、资产处置、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兼并破产、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依据。

二、产权登记及其换发新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层层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换发新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省直部门管理的企业,由部门负责申报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代管企业(包括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及国有股东是第一大股东的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代管企业负责申报;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代管企业以各企业集团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产权登记证的换发;暂由部门管理的企业以部门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产权登记证的换发。

四、换发和启用新的产权登记证工作自2005年6月10日起开始,至2005年11月30日结束。原有产权登记证至2005年11月30日停止使用。换证具体办法:

(一)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2005年新设立的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

(二)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但较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企业,依据原产权登记证副本内容和前款规定,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同时按照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中有关变动产权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证遗失的企业,按照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中有关占有产权登记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并重新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全部产权登记资料但产权关系清晰的个别企业,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补办占有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待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调处后再行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五、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各部门、各企业要做好产权登记清理核实工作。

(一)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做到应登尽登。要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企业财务决算、企业对外投资明细账提供的情况,结合产权登记年检工作,逐户清理、核对企业国有资本分布状况,对清理出的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求企业限期补办产权登记。

(二)清理名不符实的产权登记证。对因吊销、注销、关闭、撤销、合并、破产、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等原因,国有资本发生灭失或转移,没有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名不符实的企业,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不再为这类企业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

六、对企业不按规定换发新的产权登记的、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和拒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规定进行处罚。在企业未彻底纠正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此类企业公司制改组、组建集团、授权经营、中外合资合作、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划转、资产处置、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兼并破产、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

七、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于2005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产权登记证换发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连同逐户录入的汇总分析软盘,一并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换发产权登记证企业的基本状况、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八、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换发产权登记证工作完成后及时做好工作总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及时通报。

九、换发产权登记证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换证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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