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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4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6-03    文件号: 冀国资字[2005]24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委代管企业:

根椐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下简称《办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重新设计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表样附后),现将开展我省2004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年检是验证产权登记证有效性,产权登记内容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的重要手段。相关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及代管企业、各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好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申报和初审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审核产权登记年检。

二、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非金融类企业,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2004年度产权登记年检。

三、企业申报2004年度产权登记年检,自2005年8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四、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检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2004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占有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办理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产权登记年检。

在2004年度发生了《办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变动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办理规则》的规定补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再申办产权登记年检。

在2004年度发生了《办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注销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办理规则》的规定补办注销产权登记。

六、对不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年检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及《办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各设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产权登记年检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八、省级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由省政府国资委统一印制,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本地区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印制工作。

九、省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石家庄市康乐街35号,电话:87888523)。

省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实行集中办公与设点办公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户数较多的部门、企业集团和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及代管企业,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进行年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其他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直接到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办理。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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