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字〔2004〕260号文件《关于提高机关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和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薪〔1996〕4号文件《关于同意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劳动仲裁办案补助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和劳动争议办案人员的津贴、补助标准,体现了省政府对信访工作人员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案人员的关怀。为了将信访、仲裁人员的待遇落到实处,促进信访、仲裁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负责接访,处理、协调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二、劳动争议仲裁员在办理劳动纠纷仲裁案件期间,办案补助按实际办案天数每人每天8元。
三、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兼信访工作的,除按规定执行每人每月110元岗位津贴外,还可以按实际办案天数享受办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