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切实做好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加强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8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向化肥生产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
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向化肥生产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的做法,各市、县物价局要尽快向本辖区内生产尿素的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省物价局定期到派驻点巡查。监察员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是:以价格政策为依据,以派驻企业为重点,同时辐射经营各环节和乡镇农村,以厂为主,监管全面,按照“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的要求,监管化肥出厂价格到位;监管化肥生产价格优惠措施到位;帮助企业建立完善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制止乱涨价;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纠正出现的问题;不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做与职能不相符的事,不说与职能不相干的话,依法行政。从源头到终端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二、通过建立备案制度,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管
对化肥生产厂的实际出厂价格,由生产厂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中准出厂价格和浮动幅度内确定,报设区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进销差率为4%、批零差率为3%,进货运杂费在差率外根据实际合理费用收取。所有经营化肥的批发、零售企业以及销售网点,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价格,必须向市、县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备案时批发或零售企业必须据实提供出厂价格或实际进货价格和直接运杂费票据。
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备案政策规定,化肥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不得突破向市、县物价局备案的价格。
三、加强监测,提醒告诫,防患未然
密切关注化肥市场动态,加强对农资等重要产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增强政府对重要商品的应急和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不定期召开本辖区内主要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告诫会,对生产经营企业提出自觉遵守价格监管政策、开展诚信经营、服务农民群众、维护农民利益等要求。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手段宣传党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及各项涉农收费政策,对那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五、认真贯彻落实省有关政策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省直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冀价工字[2004]第98号)、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实行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周报制度的通知》(冀价工字[2005]第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耕期间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冀价工字[2005]第23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价格检查力度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的通知》(冀价检[2005]第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冀价检综字[2005]1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稳定农资价格,保护农民利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
“三夏”期间是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电力等能源供应和消费的旺季。认真组织好农资生产供应,落实稳定农资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和价格稳定,对实现全年粮食增产目标,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促进农民增收和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为切实做好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生产和调运,保证农资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夏”期间农资的生产,组织好货源,做好调剂和调运工作,保证化肥等农资生产用煤、电、油、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对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农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努力增加生产。电力部门要合理调度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尽可能满足“三夏”农业生产用电需要。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协调好内部产销利益关系,充分调动炼厂积极性,开足马力进行成品油生产,组织好农用柴油的供应。各地要采取措施促进农资的合理流通,不得搞地区封锁;要积极支持和促进大型流通企业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和农村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促进农资流通顺畅。
二、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稳定农资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去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化肥等农资生产、促进流通、保障供应和稳定农资价格的政策措施。在扶持生产方面,对化肥生产用电、用天然气实行优惠价格,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50%,国产磷酸二铵每吨给予100元财政补贴;对尿素生产的主要原料无烟块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加大对化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化肥生产能力等。在促进流通保证供应方面,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进口磷酸二铵每吨给予100元财政补贴,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开征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等。在加强价格监管方面,控制化肥等农资出厂价格,继续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最高限价政策,对流通环节实行差率、最高限价控制等临时措施。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管,将国家对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稳定农资市场价格。
三、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各级发展改革、经贸、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要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兽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伪劣农资、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优质农资下乡进村到户,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四、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工作,并根据本地化肥价格突出问题,推迟检查结束时间。要适时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巡查,保持对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各地要突出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执行规定的尿素出厂价或采取其它形式变相提高出厂价,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不执行国家对化肥生产优惠价格政策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对顶风违价、屡查屡犯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五、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监督。“三夏”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农资价格政策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报道,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广泛宣传,把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资价格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传达到基层、传达到广大农村,使农民家喻户晓,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促进各项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