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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5-23    文件号: 冀劳社[2005]2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为确保就业形势稳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河北的要求,现将《河北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 河北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我省就业形势的稳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河北的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调控体系,在就业整体发展战略中发挥应有作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河北的目标,在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形势下,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一定限度内,确保就业形势的基本平稳,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2005年控制在4??6%以内,2006年控制在5%以内。随着城乡一体化就业形势发展,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在未来五年内,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超过7%。
  (二)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确保并轨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不出现大的波动。
  (三)确保按政策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三、工作要点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轨工作是今年城镇就业工作的重点,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实施并轨前,各市应对并轨过程中每个阶段进入失业的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率进行预测,遇有可能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失业率的情况应提前做出预案,并报告省政府,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把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重点,把并轨的过程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过程,作为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再就业援助的过程。通过政策支持、强化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促进再就业。
  (二)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应事先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改制企业应努力做到多分流、少失业,不向或少向社会直接排放富余人员。企业改制中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落实好经济补偿、领取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续接等各项政策规定,并指导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各市对改制企业进入失业的人员要实行总量调控,遇有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过于集中时,要有计划地分批进行。因企业改制、失业人员短期内增势过猛,超出当地承受能力和诱发不稳定现象时,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采取对策措施。
  (三)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引导和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裁员,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对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批量裁员的企业,需提前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实施。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大批量裁员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减员的具体数量或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四)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失业人员安置。实施企业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把握好破产的时机和速度,避免在同一地域、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过于集中,导致失业人员大幅攀升。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做好人员安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须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政策不明确、资金未落实、职工权益未得到保障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因实施企业破产,短期内失业人员增长较快的地方,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的人员加强就业指导,开展专项就业跟踪服务。对年龄较大,技能单一,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使当地就业局势尽快平缓。
  (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一般情况下,失业率在6%以下为正常,失业率在6%-7%为黄灯区,处于失业警戒线边沿。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或超过7%,为失业率的警戒线。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6%或以上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失业率达到7%时,立即发布失业警报,同时启动失业调控预案。失业调控预案内容包括:通过采取使用失业保险金累计节余、财政转移支付增加投入、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企业,促进企业投资,减免税费等措施促进就业,减少失业。
  (六)实施重大社会政策调整对就业影响论证制度。各市重大社会政策调整、城市改迁拆建、大面积征用土地等之前要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对就业的影响并提出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可能减少失业、增加就业。
  (七)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减少失业存量。失业调控,重在扩大就业,减少失业人数。要针对失业人员的年龄、技能、分布等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政策促进措施。要进一步加大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免费培训等促进再就业政策等方面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大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力度。要强化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的力度,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率。
  (八)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失业保险金发放和提供其他待遇的工作,加大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投入,提高使用效益,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
  有力支持。加强资金筹措和调度,基金不敷使用的,要采取加大省市统筹调剂力度、地方财政补贴、从银行贷款等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坚持杜绝拖欠失业保险金或降低发放标准的现象。
  四、工作措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失业调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部署安排,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失业调控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搞好协调,落实责任。定期分析就业形势,制定应对措施。
  (二)省选择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作为失业调控工作试点市,总结加强失业调控的经验,指导全省失业调控工作。
  (三)加强就业、失业统计体系和城市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真实完整地反映失业状况,失业率超过预定目标时,及时发出失业预警。
  (四)适时调整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完成的市,要调整再就业资金使用方向,采取多条渠道,运用资金扶持失业人员特别是长期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对失业保险基金更大范围用于促进再就业、主辅分离安排富余人员、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援助的办法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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