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
你局原石家庄铁路分局《关于解决1998年提前退休人员问题的请示》(石铁分劳〔2005〕55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原石家庄铁路分局提出的重新处理1998年提前退休人员的意见,执行京铁劳〔2004〕84号文件有关政策。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统一职工思想认识。
二、对原石家庄铁路分局1998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逐人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1999年底以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办理的退休手续不再重新处理。
(二)1999年底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申请保留现养老保险关系的,与单位履行合法手续,签订保留现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原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不再重新处理。其他人员由企业收回,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重新处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由企业收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退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至退回单位之月止的基本养老金。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从职工违规办理退休之月起,至退回单位之月止,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期缴费比例,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重新计算退休待遇。单位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2004年底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重新计算退休待遇和以后调整增加额,从2005年1月纳入统筹。对于2005年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退还的养老保险金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你局一次性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对退回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和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充分考虑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确保职工思想和社会稳定。
妥善处理提前退休人员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你局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