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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参评杰出会计工作者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5-31    文件号: 冀国资办[2005]1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委代管企业:

为纪念《会计法》施行20周年,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会计法》的高潮,在会计队伍中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的楷模,塑造会计行业的良好形象,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的通知(财会[2005]11号),拟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20名杰出会计工作者。我省拟评选表彰10名杰出会计工作者,并向全国推荐5名候选人。按照省财政厅通知精神,现将我委系统推荐杰出会计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

评选表彰杰出会计工作者,是会计人员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组织评选推荐,确保所推荐人员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一名候选人,工作成绩十分突出的,最多可推荐两名候选人。

二、评选范围

在国家机关、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委代管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理论、教育工作者。

三、评选条件

凡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在会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方面业绩突出的;

(二)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以上(本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四)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研究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四、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各单位请于6月20日前,按照规定要求将所需提供的资料(推荐表、事迹资料)报省政府国资委财务审计处;6月21日至30日,我委将组织对候选人资格、事迹资料等进行审查、确认,从中选取10名候选人作为我委系统杰出会计工作者;7月1日至5日,将我委系统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在国资委网站上公示;7月10日,将我委推荐的十名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上报省财政厅。

各单位在组织评选推荐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省政府国资委财务审计处

邮政编码:050053

联系人:王建国

联系电话:0311-87902303。

附件: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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