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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5-27    文件号: 冀建质[2005]25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结合本地情况,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称《标准》)及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建设领域各责任主体的节能意识和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凡新开工的公共建筑一律执行《标准》。
  二、做好培训。标准的培训工作,原则以设区市为单位就地集中组织培训,十月底以前将从事建筑设计、采暖通风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行业管理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全部培训完毕。培训师资按各市培训计划安排由我厅统一派遣。
  三、完善基建程序。为确保《标准》贯彻执行,加强建设环节的控制和实施监督。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建设,建成后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予以备案。年内省将组织《标准》实施的专项检查,各市亦应事先安排监督检查。
  四、在贯彻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搜集信息,届时将实施情况以市为单位(含扩权县)汇总上报我厅。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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