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计划局、经贸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搞好工作衔接,现将2004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设立过渡期的行政审批项目、明确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中涉及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委属有关单位要坚决停止审批,并做好衔接和规范工作。涉及修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程序及时进行修改。
二、对于改变管理方式设立过渡期的审批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三、凡明确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实施。此外,省政府冀政办[2004]41号文件还明确,除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外,自2004年7月1日起,我省的政府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四、凡明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继续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
附件:1、河北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发展改革部门部分)
2、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涉及发展改革部门部分)
3、河北省政府改变管理方式设立过渡期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发展改革部门部分)
4、河北省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涉及发展改革部门部分)
5、河北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涉及发展改革部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