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6-02    文件号: 冀国资[2005]3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全面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我委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省级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企发[1996]11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开展我省省级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原则

(一)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我省省级境外一级企业(公司)都要办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境外一级企业,是指省级国有单位(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均视为境外一级企业。境外一级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暂不纳入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范围。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占有境外国有资产的省级境外一级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省级境外一级企业占有、运营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境外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境外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三)省政府国资委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省级境外一级企业合法占有、运营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四)省级境外一级企业申请办理境外产权登记,由省级国有单位负责向省政府国资委申报。

(五)省政府国资委颁发的境外产权登记证、表由省级国有单位立档、保存。

二、占有产权登记

(一)已取得境外法人资格的企业,省级国有单位申报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证明;

  4、上年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行)审计或投资单位审核的财务会计报告;

5、省政府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由省级国有单位申报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设立企业的相关协议、合同及核定企业名称证明;

  4、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

5、省政府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变动产权登记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省级国有单位、部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由省级国有单位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改变的;

  (二)企业国有资本额和国有股持股比例发生增减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办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二)省级国有单位、部门批准产权变动的文件;

(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四)变动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变更国有资本的验资证明;

(六)省政府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注销产权登记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经省级国有单位、部门批准,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清算和处置后60日内由省级国有单位申报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企业分立、撤销、划转、被兼并、被合并或破产;

(二)转让境外企业全部国有产权。

办理境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二)注销产权的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境外企业财产清理报告书;

  (五)产权注销当期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行)确认的并经投资单位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及编制说明;

(六)省政府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省级国有单位应于每年2月1日至5月30日完成对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自查工作,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年度自查分析报告。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级国有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核、抽查。

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年度自查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申办境外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境外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企业效益情况。

六、其他规定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54号文件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手续或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或公证法律手续的复印件。

(二)省政府国资委对不按规定办理境外产权登记的,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境外产权登记的,以及未按要求进行境外产权登记年度自查的情况,责令省级国有单位改正。责令不改的,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省级国有单位的主管境外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证、表,由省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国资委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可参照执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