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我省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把工作做到实处:一要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各个方面,政策性很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领会、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积极与各部门联系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动工作开展。二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以新征地人员为保障重点,把落实好这一政策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在城郊地区和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城镇,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根据不同的年龄段确定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前提下,尽快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措施和办法。三要扩大试点推动工作。邯郸、石家庄、唐山、廊坊等已经先行试点的市,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其他还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市,选择1-2个被征地农民较多,矛盾比较突出的县(市、区)作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力争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起这一制度。四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险的一次尝试和创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和完善。各地因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实践中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要积极探索并随时与省厅农保处沟通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二、以城郊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工作
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郊地区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农民增长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集体经济具备一定的实力,当地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参保意愿较高,比较具备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现有农村社会保险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缴费基数,加大集体补贴比例,明确政府扶持政策,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工作开展。
三、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2004年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160.4万人,劳务输出370.4万人。据调查,9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在参加保险的人群中,回乡时也大都退保。他们在为我省城镇化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却没有受到公正待遇。因此,在农民工输入较多的中等城市和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建立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要从实际出发,既要降低门槛,符合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将来的待遇水平。二要制度模式能够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接轨,便于农民工回到家乡养老。三要分类指导,逐步解决。先解决本地农民工,再解决外地农民工;先解决固定就业者,再解决灵活就业者。
四、着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监管体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过几年来的整顿规范,各项业务管理有了长足进步,但农保基金管理运营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督,还存在着较多的潜在风险。因此,在今后工作中需要强化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级农保基金监管体系。一要完善机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小组”的基础上,各级机构要积极协调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督机制。二要明确职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保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管理及使用,基金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要健全制度。依据《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基金管理情况报告,定期检查财务管理情况,监督基金增值运营行为。省厅将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基金管理监督财务软件系统,通过网络进行适时监督,将基金的管理运营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大额基金运营申报制度,对大额基金存银行、买国债以及进入其他增值渠道及时进行申报,对基金运营风险进行实时评估。省、市两级建立基金财务的定期检查制度,对所属各单位基金管理情况定期检查。
五、继续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工作健康发展
我省大部分地方已经通过整顿规范的检查验收,但仍有一些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例如:全省还有6个县整顿规范验收为不合格;部分乡镇机构还不健全;不能形成上下贯通管理体制;部分违规基金还未能收回。各地要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要继续做好验收工作。验收没有合格的6个县及2004年从民政部门移交过来的9个县,要对照《整顿规范验收标准》继续整改,力争上半年完成。二要加快乡镇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已经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站(所)的地区,要明确承担农保工作的职责。没有建立劳动保障事务站(所)的地方,要确定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为开展工作奠定基础。三要彻底清收违规基金。还有违规基金没有收回的县(市、区),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回收。造成农保基金损失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四要从根本上解决人员工资问题。目前全省还有近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农保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经费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对工作开展十分不利,各市一定要抓住国家下大力解决“三农”问题的这个机遇,尽快解决,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附件:2005年各市考核目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