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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5-20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5]14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将我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干部业务培训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干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省纪委六次全会和中共河北省委干教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宏观管理的若干意见》??努力提高劳动保障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防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问题的发生,确保办班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厅属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班,要建立并实行办班计划申报制度,于每年十一月十日前提出次年上半年、五月十日前提出下半年业务培训计划,送厅干教处审核。各办班单位提交的办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参训人员、时间、地点、经费来源、收费数额等。经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不允许办班。
  第二条为避免多头办班,重复办班,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培训班要尽量采取联合办班的形式,减少办班次数。充分利用厅内培训资源,暑期办班原则上在北戴河省厅培训中心;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省外办班,特殊情况需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三条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根据业务需要??以提高参训人员的业务水平、政治素质和执政能力为根本出发点,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尤其涉及系统外参训人员更要注重培训效果。
  第四条举办各类培训班,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办班单位应聘请系统内资深业务骨干、院校副高职以上专家教授和政府部门的领导授课。
  第五条各办班单位、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办班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全面客观地纪录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包括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出勤、遵守纪律等,培训结束后及时向学员所在单位反馈。
  第六条办班结束时,由办班单位根据培训内容和业务重点自拟试题进行考试(核),经考试(核)合格后颁发劳动保障部制作的《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证书》,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凡已经过正规培训取得同类业务证书的,可申请免发,但要说明情况。
  第七条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或承办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学员意见,对培训内容、授课水平、服务管理、实际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培训总结,连同参训人员名单整理存档。
  第八条举办培训班可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费用标准按实际支出和实发资料价格以及有关政策具体确定,并做到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收费标准。收费均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严禁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向企业收费。
  第九条厅规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对办班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培训班计划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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