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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4-25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5]12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尽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建立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的重要性。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来,已累计鉴定145.38万人,合格发证133.77万人。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客观评价劳动者职业能力的主要形式,在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日趋完善,劳动力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对拓宽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规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是当前职业培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建立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是加强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鉴定质量的有效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结合本地职业技能鉴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落到实处,把提高鉴定质量抓出实效。
  二、努力实现鉴定质量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实施办法》对质量督导的依据标准、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规范要求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市在启动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时,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范化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严禁搞形式,走过场,力争使我省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出实效。各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质量督导工作程序,按照要求委派质量督导人员,下达《质量督导员委派任务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对质量督导人员反馈的督导情况表认真进行审核、归档,并妥善保管,作为考核、评价各鉴定机构的依据。质量督导人员在执行督导任务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正确行使督导权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实施鉴定现场督查的质量督导人员,要按《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作职责,对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记录表》,如实反映鉴定考核的实际情况;对在鉴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敢于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敢于提出批评和制止意见,敢于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三、切实加强质量督导人员的队伍建设和管理。职业鉴定质量督导人员是实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主体,提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质量督导人员的督导业务能力,是保证鉴定质量督导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照质量督导人员的资格条件,并将是否具备为人正派的品质、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作风作为必备的条件,着手物色、选拔质量督导人员人选。省厅拟于6月份举办首期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班,对培训后资格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证卡,并从中确定省级质量督导员人选。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管理内容,加强对质量督导员的管理,尽快建立一支数量足、业务精、作风正的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切实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附:《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情况、实施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包括鉴定现场督查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我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派,具体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质量督导人员分为省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
  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制定实施办法,统筹规划全省质量督导员的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建设并管理省级质量督导员队伍。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中有关技术方法的指导。
  各市(扩权县职能与其一致,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制定具体措施,落实督导要求,建设并管理质量督导员队伍。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职能是: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程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下一级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职能机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职业技能鉴定所及相应考核机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七条质量督导人员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行委派制。由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质量督导人员的职责分工,从取得相应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并分别代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委派时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书》,明确督导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质量督导人员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实施质量督导工作:
  省级质量督导员负责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现场督查,对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实施督查,对省劳动保障厅受理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的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可同时承担质量督导员的职责。
  质量督导员负责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现场督查,对市劳动保障局受理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的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九条质量督导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时,应完成下列督查内容:
  (一)按照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考场规则对实施鉴定的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应酌情要求鉴定机构及时予以完善,对一时无法完善并且严重影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建议取消鉴定;
  (二)按照监考人员配备标准及实行回避制度的要求,检查监考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对鉴定试卷的管理、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备料清单检查技能操作考核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工具、量具的规格、精度、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对实际参加鉴定的人数进行清点,核查准考证等证件。对考试、考核进行全过程观察和监督,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以及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执行相关守则情况;
  (五)检查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回收、封存试卷的情况,监督考务人员从事成绩登统情况;
  质量督导人员在以上鉴定工作实施督导过程中,对于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要求考务人员或考评人员予以制止,但原则上不得干预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考评人员或考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考场管理混乱、多数考生作弊、考务人员或考评人员与考生集体作弊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质量督导人员需将现场督查的各个项目、情况、处理方式和结果等,如实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记录表》,签署姓名后向委派任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第十条质量督导人员实施经常性质量监督时,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派的具体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下工作:
  (一)抽查职业技能鉴定程序中各环节的履行情况,查看有关档案、表格、资料、试卷,检查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抽查申报人员资格材料,检查资格审核的准确度;
  (三)抽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有关记录,检查证书的管理与核发情况;
  (四)检查鉴定所的鉴定设备、场地情况;
  (五)抽查鉴定收费、使用情况;
  (六)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成绩复核。
  质量督导人员完成经常性督导任务后,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书》的具体要求,向委派任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写出督导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督导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业务知识;
  (二)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敬业务实;
  (三)清正廉洁、依法督导、不循私情、不谋私利,不得收取督导对象的钱、物;
  (四)服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派,并按要求完成任务;
  (五)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自觉实行回避制;
  (六)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过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或纪律检查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
  第十三条质量督导人员实行认证制度。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取得质量督导人员资格的人员分别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省级质量督导员》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职业技能鉴定省级质量督导员》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质量督导人员应当接受政治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督导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质量督导人员的资格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试题试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
  第十六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人员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六)其他影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质量督导人员可按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的天数,领取相应的劳务费。具体标准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标准执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在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费中支付。
  第十八条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向其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五)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有关细则或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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