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05年《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法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05年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为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切实做好粮食直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促进粮食供求平衡。
(二)原则上按照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对种粮农户进行补贴,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
(三)操作规范,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确保兑现到应补贴的种粮农民。
二、粮食直补的粮食品种和区域范围
粮食直补的粮食品种主要是小麦和玉米,如认为确有必要对其他粮食骨干品种实行补贴的,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确定。补贴范围为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区域(包括国有农场)。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对粮食直补区域应予以严格限定,退耕还林、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区域不予补贴。
三、粮食直补的对象和依据
粮食直补的对象是补贴区域范围内的种粮农户,补贴依据是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应补贴品种之外的粮食种植面积不得作为计算依据计领粮食直补资金。
四、省、市、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的确定
(一)按照中央关于不低于2004年粮食直补资金额度的要求,2005年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为6.5亿元。
(二)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由省根据各市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为:
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全省统一补贴标准
1、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根据该 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计算。
计算公式为:
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计税常产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的核定数为准。
2、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确定。
计算公式为:
全省统一补贴标准(分/公斤)=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
(三)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确定的该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该市确定的补贴品种、区域和范围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核定。
五、对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确定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亩计算。如认为需在设区市范围内或相邻的县(市、区)衔接补贴标准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根据农户的粮食直补面积和设区市或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
1、粮食直补面积根据农业税土地面积、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计税土地面积及新增耕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三个因素确定。
计算公式为:
粮食直补面积(亩)=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计税土地面积)+新增耕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
2、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粮食直补面积确定。
计算公式为:
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元/亩)=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全县粮食直补面积
3、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该户粮食直补面积×本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三)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粮食直补面积在有关统计资料反映的耕面积内,根据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原省农垦系统所属国有农场和各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粮食直补面积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负责核定,劳教系统所属农场的粮食直补面积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核定。
六、粮食直补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6.5亿元,其中省负责筹集2.42亿元,各市负责筹集4.08亿元。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市)由于其他费用支出占用导致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需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统一向中央财政借款解决。借款期限3年,到期后逐步归还。
(二)粮食直补资金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
为保证粮食直补资金的安全,便于向种粮农民兑付,乡(镇)财政所要在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每个乡(镇)只能在一个金融机构开设一个粮食直补资金账户,并向县(市、区)财政局备案,不得在多个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也不得在一个金融机构开设多个账户。
七、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方式
省统一印制《粮食直补资金通知书》,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逐级发放到农户。乡(镇)财政所向种粮农户兑付粮食直补资金的方式,可采取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采取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具体方式,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民意愿自行确定。
八、继续坚持粮食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粮食直补工作,不仅关系到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而且也关系到广大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直补工作负全面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粮食直补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区市、县(市、区)都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发展和改革、监察、农业、统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粮食直补工作。
(二)科学制定粮食直补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直补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备案。
粮食直补资金兑付,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粮食直补标准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向社会公布,粮食直补资金在7月底前一次性兑付到农民手中。各地在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前,要以村为单位,对补贴标准、核定到户的应补贴的粮食种植面积和补贴额等主要政策和内容张榜公布,取得广大农民的认可。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财政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村逐户直接兑付粮食直补资金,不准以各种名义代领、代发粮食直补资金,不准抵扣包括农业税在风的任何款项,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暗箱操作,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直补资金。
粮食直补资金发放要在乡(镇)、村干部监督下,由农户户主或已成年的本家庭成员凭身份证领取,领取时签名并留指纹。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1、对种植经济作物、退耕还林和不宜种植粮食的区域,设区市在计算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时应予以提前扣除。扩权县(市)由省在计算该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时直接扣除。
2、对承租(包)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计入粮食直补面积,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
3、对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复种面积如何计算,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县(市、区)核定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时,应按自然亩计算。
(四)切实搞好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粮食直补的有关政策和操作程序,理解粮食直补工作的重大意义,动员社会各个方面支持粮食直补工作。
(五)保障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粮食直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开展,必要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信息传输设备购置费、核实粮食直补面积所需的人工费等相关经费,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要予以保证,中央和省将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