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4-2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12日)
为进一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和加强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确保老干部队伍稳定,根据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改制、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和改进全省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归属问题
(一)省、市属企业:
1、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保持现有的管理形式不变;改制后转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撤并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同级国资委或承担资产运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协调确定离休干部的管理归属问题。
2、已不具有管理服务能力的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按上收一级的原则,由关停、破产企业的原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撤销的,由接收破产企业的职能部门或原企业同级资产运营管理机构协调确定的部门负责。
3、跨区域兼并、重组的企业离休干部,由同级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确定离休干部的管理归属问题。
4、省、市划转属地管理的企业按照上述原则,由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离休干部的管理归属;省、市属企业在外地,改制或破产后,没有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离休干部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
(二)县(市、区)属企业:
5、县(市、区)属国有控股企业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其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县(市、区)属国有控股企业离休干部人数较少或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移交当地党委老干部部门管理。
二、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6、企业实施改制和破产前,必须按规定足额计算预留并上缴离休干部所需各项费用,彻底清理离休费和医药费陈欠,经同级老干部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批准其改制或破产方案。对离休干部应征缴的费用没有落实的,或是陈欠没有清理完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改制或破产。确实无力提取相关费用的,经同级老干部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并报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解决。
7、按照上述归属一致的原则,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由承担其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并严格按照《党章》及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其应享受的党组织生活、阅读文件、政治学习,参加重要会议、听报告以及订阅报刊等各项待遇。
8、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照冀办[2003]32号文件的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从养老保险统筹中按时足额优先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采取终身养老保险办法,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5年所需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离休干部终身离休费的发放。
9、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要严格执行冀办字[2003]32号文件规定的统筹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加强管理,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10、破产和改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统筹金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年终加发一个月生活补贴,以及按规定享有的电话费、误餐费、取暖费等),足额合并计算5年,一次性划拨给接收管理部门,所需费用从改制、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支付,变现资产不足支付的,差额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有困难的,经审定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今后新增费用和不足部分,与离休干部新接收管理部门的在职人员在同一开支渠道内解决。
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问题
11、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归属新的管理部门后,要按照中编[1993]5号和冀编[1986]80号文件规定,及时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凡在2001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明确了老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尚未落实的,要落实到位,老干部工作人员编制被其他部门占用的,要全面清理。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经费,按规定配备车辆,落实必要的老干部活动场所。
12、认真做好离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离休干部由原单位向新单位移交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离休干部本人和接收管理部门三方要签订移交协议书,按规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接收管理部门要做好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建立离休干部信息库。凡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得移交。
13、做好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是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老干部根本利益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改制、破产企业老干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对落实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本《意见》也适应于已经实施改制、破产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