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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4-30    文件号: 冀建城[2005]20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扩权县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精神,贯彻《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对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规定,现就新建燃气企业报批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第十四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执行。
  二、新建燃气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并经专家论证达到安全运行条件。
  三、开展燃气行业安全评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评价资质;
  2、五名以上具有燃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评审员。
  3、通过建设厅燃气安全管理中心资格认定。
  四、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我厅正在制定河北省燃气、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办法出台前,新建燃气企业报批、发证、年检等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各扩权县(市)可以按扩权规定直接报省建设厅办理。
  请各市、县(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精神,严格把好对新建燃气企业审查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确保新建燃气企业审批顺利进行。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燃气安全管理中心。
  联系人:耿学华,电话:0311-78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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