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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4-17    文件号: 办字[2005]4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预防各类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报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及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违法予以批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负责审批的同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论证。
  三、各设区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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