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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4-14    文件号: 冀劳社[2005]1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的开展,有效提升窗口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现将《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有效提升窗口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实现“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目标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省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有行政审批、审核、执法职能的处室和有审定、核定、核准职能及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
  厅机关行政处室:政策法规处、就业处、劳动工资处、职业培训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养老(工伤)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农村保险处。
  厅属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参照省厅明确的范围,确定本部门的创建单位,含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办事公开透明、工作作风优良、监督机制完善六个方面。考核标准(附后)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
  考核分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由各级政风行风建设办公室组成专门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一)日常考核。按照考核标准,建立相应工作档案,做到考核有据。依据考核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工作资料、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组织明察暗访和日常信息反馈等渠道了解掌握情况;通过“阳光热线”、“阳光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了解掌握创建单位工作和服务情况,实事求是地评分,进行记账式考核。
  (二)年度考核。各创建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和总结,写出专题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行风办,经审查后印送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为创建单位互评和领导直评提供依据。
  年度考核分以下四种形式:
  1、创建单位互评。厅(局)本级采取按现有编制人员从各处室、单位随机抽取30%测评员的办法。组织本部门各参评单位间进行互评。
  2、领导直评。厅(局)领导,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对本级参评窗口进行直接测评。
  3、市(县)局测评。采取下评上的方法,各市、县劳动保障局行风办组织处(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分别对省厅和市局窗口单位进行测评。
  4、问卷测评。(1)测评主体的范围: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系统行风监督员。(2)测评内容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确定,问卷测评结果按比例计入参评单位考核总分。(3)测评问卷由省厅政风行风建设办公室统一设计,各市自行印刷。(4)测评问卷由行风办负责发放和回收,并统一拆封汇总。
  厅(局)在组织对本级考核的基础上,对市(县、区)创建单位进行抽查,并对各市(县)上报的优秀单位进行重点考核。
  创建单位互评、领导直评均以无记名测评的方法进行。
  (三)汇总分析。考核小组将创建单位互评、领导直评、市(县)局测评、问卷测评、日常考核等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分析,确定考核总成绩,提交厅(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计分方法
  为了体现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并使考核工作更加全面、透明,采取以下考核计分方法。
  (一)创建活动分为优秀(90分以上)、先进(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二)基础分为10分,日常考核为20分,年度考核为70分(创建单位互评分为10分,领导直评分为10分,市(县)局测评10分、问卷测评分为40分)。
  (三)日常考核记分,由各级行风办负责按季度汇总计账,按比例计入考核总分。
  (四)加分和扣分。
  1、日常考核八项加分(不超过基础分,同类事项不重复加分)。(1)分管领导认真履行创建活动责任制,分管窗口单位在各项测评中得分达到优秀,对分管的每个窗口单位加3分;(2)政务公开工作完成规定要求,受到上级和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加3分;(3)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工作实绩突出,无群众举报,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加4分;(4)服务质量好、办事效率高,受到服务对象和群众好评的,加3分;(5)各项工作实绩突出,受到省、部级单位和领导表扬、表彰的,加5分;(6)在民主评议活动中市、县局取得当地同类参评部门第一名的,对每个窗口加3分;(7)协作精神好,积极协助其他创建单位解决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2分;(8)创建活动组织得力、信息反馈及时,工作经验被省厅信息每采用1篇加1分。被省、部级信息每采用1篇加2分。(7、8两项加分,以各级简报、信息为依据)
  2、日常考核七项扣分(同类事项不重复扣分,所扣分不超过基础分)。(1)不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受到群众投诉、举报被查实的,扣10分;(2)违反规章制度,有章不循被查实的,扣6分;(3)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在行政权力实施中暗箱操作被查实的,扣6分;(4)未建立创建活动责任制或分管领导履行责任不到位,致使分管单位出现违反系统政风行风七项责任追究内容之一的,扣10分;(5)规章制度不完善,应建立而未建立或规章制度不落实的,扣5分;(6)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不落实,在为民服务中未按承诺时限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扣5分;(7)由行风办转交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反馈不及时,或应办理而未办理的,扣3分;(8)对“阳光热线”节目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和反馈不及时的,扣5分。
  3、考核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基础分=考核总得分。
  4、创建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创建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社保基金、专项资金损失,或受到上级点名通报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列入当年不合格单位。
  五、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单位,单位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二)省厅根据考核结果每年或每两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市、县(区)创建活动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三)对向劳动保障部推荐的受表彰单位,省厅进行重点考核。
  (四)受到省厅表彰的优秀和先进单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受到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群众投诉举报被查实的,取消优秀和先进单位称号并收回优秀和先进单位奖牌。
  (五)被实行一票否决和考核不达标的窗口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处(科)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六、要求
  (一)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是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与政风行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活动形式和工作方法,落实创建工作任务,通过创建活动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和
  各项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政风行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成果反映创建活动成效。
  (二)各级考核小组及其成员,要严格按标准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确保不走过场,不打偏分,对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行风办进行反馈。
  (三)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各单位对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完善改进。各级行风办要注意发现、培养、宣传在创建活动中的优秀单位和个人,用典型教育干部职工,不断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本办法由省厅政风行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考核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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