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5-03-01    文件号: 冀国资字[2005]8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省电工电器工业公司等七家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企业改制时已享受内退政策、未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是否有资格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本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4]7号等文件规定,在企业改制时,达到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已自愿选择内部退养的,按政策规定预留这部分职工的有关安置费用,这部分职工不参加改制,不置换国有职工身份,原则上不应直接或间接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本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此外,改制时选择自谋职业并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原则上也不应直接或间接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本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二、以上人员确有意向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的,应书面向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单位、持有企业国有产权单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承诺书。承诺书须包括以下内容:(一)自愿放弃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中本人享受的相应政策待遇;(二)同意按留用到改制后企业职工的相应政策置换国有职工身份、享受经济补偿金;(三)同意承担因个人原因形成的相关经济责任。未出具承诺书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以上人员的报名,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与以上人员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三、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以上人员无论是否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均按留用到改制后企业职工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兑现经济补偿金。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