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颁布实施三年以来,各地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一些地区、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期发生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不仅侵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切实作好录用人员身份登记核查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用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全面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得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规定。文艺、体育等特殊单位经未成年人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三、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身份核查登记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要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关于核查招用人员身份证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由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制式身份证明。据实填写《河北省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身份核查登记表》(附后),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认真核查其实际年龄。录用人员身份登记表连同居民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对不能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录用或聘用。
四、各用人单位对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已经录用的人员应当认真核查其实际年龄,对于不满16周岁的必须立即清退,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对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必须认真纠正;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招用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核查其身份,并认真填写和保存《河北省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身份核查登记表》。核查登记工作完成的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必须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三季度全省将统一组织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监察时,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作为重点监察内容,尤其要检查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身份核查登记情况。对发现非法使用童工或者未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必须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罚款标准,予以处罚。
六、建立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相互配合的分工负责、定期通报沟通、长期协调合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七、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组织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内容,将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法规政策送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和家长的法制观念,提高少年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禁止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关心和保护少年儿童与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
附:河北省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身份核查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