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代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摸清企业家底,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企业改革,全面核实企业国有资产质量,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将2005年清产核资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2004年清产核资的审核批复工作。对2004年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结果尚未批复企业的,要抓紧做好审核批复工作,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对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资产按规定划转省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追索。
(二)继续做好2005年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清产核资政策的有关规定,2005年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的申报范围:一是2004年度新发生的资产损失,二是2003年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申报但未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各类资产损失,三是企业没有申报的以前年度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各企业要组织力量认真进行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如实上报清理结果,全面核实企业国有资产质量,进一步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资产按规定划转省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追索。
(三)组织清查潜在的资产损失和经营风险。针对2004年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以及财产抵押等资产损失,组织企业全面清理潜在的经营风险项目,如实暴露存在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监督,积极防范经营风险。
二、工作范围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为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代管企业。
三、工作基准日
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
四、 工作进度安排
3月底前完成2004年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工作,4月份召开清产核资工作会议,总结2004年清产核资工作,部署2005年清产核资工作; 4月-6月份完成资产损失结果的报批工作; 7月-8月份完成企业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工作;9月-10月份完成批复工作;11月-12月份完成不良资产的划转工作。
五、 政策依据
2005年度清产核资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03]5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发布的有关清产核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解答。
六、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政府国资委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省清产核资工作,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认定资产损失,提出资产损失处置意见,向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提交审核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设在统计评价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组织召开资产损失审核论证工作会议等日常工作。各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清产核资的工作质量和进度,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2005年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清产核资政策。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资产损失的清理和认定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提出损失处理意见。
(三)认真做好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要按照《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选聘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清产核资结果的经济鉴证和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暴露企业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要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更不得自行处理。
(五)认真做好帐务处理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文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调整会计帐目,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对清查出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划转工作。有关帐务处理结果及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六)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省政府国资委总体工作部署,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